快餐店廚房丙烷氣體探測報警器安裝位置相關法律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H3063-1999 3.0.8 可燃氣體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室內宜為7.5m;室外宜為15m。在有效覆蓋面積內,可設一臺檢測器。 H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檢測點的確定
工藝裝置
下列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釋放源,應設檢測器:
1 甲類氣體或有毒氣體壓縮機、液化烴泵、甲。類或成組布置的乙+類液體泵和能揮發出有毒氣體的液體泵的動密封;
2 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甲類氣體、有毒氣體、液化烴或甲B類液體和能揮發出有毒氣體的液體采樣口和不正常操作時可能攜帶液化烴、甲B類液體和能揮發出有毒氣體的液體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甲類氣體、有毒氣體、液化烴的設備或管法蘭、閥門組。
4.1.2
第4.1.1條規定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小于1m。
4.1.3
第4.1.1條規定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每隔15m可設一臺檢測器,且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
4.1.4
當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布置不同火災危險類別的設備時,應在第4.1.1條規定的可燃氣體釋放源的7.5m范圍內設檢測器。
4.1.5
第4.1.1條規定的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檢測器,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易于積聚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4.2儲運設施
4.2.1
液化烴、甲。類液體儲罐,應在下列位置設檢測器:
1、 在液化烴罐組防火堤內,每隔30m宜設一臺氣體檢測儀,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蘭、閥門不應大于15m。
2、 在甲。類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檢測器,且儲罐的排水口、采樣口或底(側)部接管法蘭、閥門等與檢測器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4.2.2
液化烴、甲。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應在下列位置設檢測器:
1、小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在地面上每隔一個車位宜設一臺檢測器,且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
2、大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宜設一臺檢測器;
3、汽車裝卸站的裝卸車鶴位與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當汽車裝卸站內設有緩沖罐時,應按本規范第4.1.2條的規定設檢測器。
4.2.3
裝卸設施的泵或壓縮機的檢測器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1.1條、第4.1.2條和第4.1.3條規定。
4.2.4
液化烴灌裝站的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封閉或半封閉的灌瓶間,灌裝口與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2、封閉或半封閉式儲瓶庫,應符合本規范第4.1.3條規定;半露天儲瓶庫四周每15~30m設一臺,當四周長小于15m時,應設一臺;
3、緩沖罐排水口或閥組與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4.2.5
封閉或半封閉氫氣灌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最高點易于滯留氣體處設檢測器。
4.2.6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裝卸碼頭,距輸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圍內,應設一臺檢測器。當無法安裝檢測器時,裝卸碼頭的可燃氣體檢測,應符合本規范第3.0.9規定。
4.2.7
有毒氣體儲運設施的有毒氣體檢測器,應按第4.1.2條和第4.1.3條的規定設置。
4.3 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積聚場所
4.3.1
明火加熱爐與甲類氣體、液化烴設備以及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的釋放源之間,約距加熱爐5m或在防火墻外側,宜設檢測器。
4.3.2 控制室、配電室與甲類氣體、有毒氣體、液化烴、甲n類液體的工藝設備組、儲運設施相距30m以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宜設檢測器:
1、門窗朝向工藝設備組或儲運設施的;
2、地上敷設的儀表電力線纜槽盒或配管進入控制室或配電室的。
4.3.3
設在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檢測器。
對于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應于在線分析儀表間內最高點易于積聚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4.3.4
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宜設檢測器:
1、使用或產生液化烴或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可能積聚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地坑及排污溝最低處的地面上。
2、易于積聚甲類氣體、有毒氣體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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