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廠車間氫氣氣體濃度報警器的安裝標準和依據
1)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1年修訂版)第10.3.2條: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漏報警裝置。
2)GB50160-9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99年修訂版)第4.6.11條:在使用或產生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裝置內宜按區域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
3)GB50160-9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99年修訂版)第5.1.4條:在可能泄漏甲類氣體和液體的場所內,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儀。
除這些法律法規規定外,另外一個就是依據安全驗收評價導則《安全驗收評價導則》(安監管技裝字[2003]79號)第6.1.4 易燃易爆場所評價)爆炸危險區域劃分符合性檢查;
2)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儀的布防安裝檢查;
3)防爆電氣設備安裝認可;
4)消防檢查(主要檢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認可);
5)評價結果。中的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儀的布防安裝檢查中提到必須安裝氣檢儀.
氣體報警器的安裝標準是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這里簡要的摘出幾條重點的安裝規范: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重要條文:
1)第3.0.7條:檢測器宜布置在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第3.0.8條:可燃氣體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室內宜為7.5m,室外宜為15m。在有效覆蓋面積內,可設一臺檢測器。有毒氣體檢測器與釋放源的距離,室外不宜大于2m,室內不宜大于1m。
3)第3.0.9條:應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報警儀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4)第3.0.10條: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為相對獨立的儀表系統。
5)第4.1.2條: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小于1m。
6)第4.1.3條:當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每隔15m可設1臺檢測儀,且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
7)第4.1.5條: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應在釋放源的上方設置檢測器,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易于積累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8)第4.3.4條: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宜設檢測器:①使用或產生液化烴/或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可能積聚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坑地及排污溝最低處的地面上。②易于積聚甲類氣體、有毒氣體的“死角”。
9)第6.1.1條: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0.6m。
10)第6.1.2條: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2m。 SY6503-2000《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使用規范》內容同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差不多;
GB12358-90《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主要是對檢測儀的分類及原理進行了介紹。
GB12358-90《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標準條款對檢測儀的分類:
1)按檢測對象分類:分為①可燃氣體(含甲烷)檢測報警儀;②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③氧氣檢測報警儀。
2)按檢測原理分類:分為①可燃氣體檢測有:催化燃燒型、半導體型、熱導型和紅外線吸收型等;②有毒氣體檢測有電化學型、半導體型等;③氧氣檢測有電化學型等。
3)按使用方式分類:分為①便攜式;②固定式;
4)按功能分類:分為①氣體檢測儀;②氣體報儀;③氣體報警器
5)按采樣方式分類:分為①擴散式;②泵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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